6月3日,省委在昆明召开专项工作动员部署会,学习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抓好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期间查摆问题整改等工作,为全省各领域发展锚定法治方向、提供制度遵循。工程公司深刻领会会议精神,通过追溯中华酒规文化历史脉络,破解《条例》内涵,全力推进集中纠治党员干部和公司员工违规饮酒问题工作,坚决整治歪风陋习,巩固拓展党纪学习教育成果。
溯历史,感节制之风
当举起酒杯感受酒液带来的温热与欢愉时,或许不曾想过,在中国五千年的文明长卷中,禁酒的政令如同一条隐秘的暗线,贯穿了王朝的兴衰更替。从商周青铜器上斑驳的锈迹,到当代卷轴里“严禁违规饮酒”的醒目告示,它们背后始终涌动着文明对秩序的追求、中华民族对“度”的永恒探寻。
把目光投向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武王伐纣后,面对殷商贵族因酗酒而亡国的惨痛教训,周公旦在《酒诰》中颁布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禁酒令。这份刻在青铜彝器上的政令,并非对臣民简单的严厉警告,更是周人对“天命”与“德治”的深刻反思。酒,作为欲望的象征,一旦失控,便会腐蚀人心,动摇国本。在那个“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时代,禁酒令实则是将饮酒纳入礼制框架,让欲望服从于秩序。
时光流转至汉代,酒禁的逻辑发生了微妙转变。汉武帝时期,连年征战导致粮食短缺,一纸“榷酒令”横空出世。朝廷垄断酿酒与销售,对民间私酿者严惩不贷。这一举措看似严苛,却暗藏治国之道:既保障了军需民食,又通过酒税充盈国库。唐代诗人白居易曾叹“官家酒禁严,不许店中酤”,道出了酒禁背后经济调控的本质。禁酒不再局限于道德说教,而是成为国家治理的经济杠杆,折射出封建王朝对资源分配的精细考量。
到了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酒禁呈现出戏剧性的松动。宋太祖赵匡胤“杯酒释兵权”,用酒化解了武将的兵权威胁,展现出酒作为政治润滑剂的特殊功能。然而,民间的酒禁仍未完全解除,政府通过“隔槽法”管控酿酒,既保障税收,又防止粮食浪费。这种“宽严相济”的策略,恰似宋词中的婉约与豪放并存,体现了传统治理中“刚柔并济”的东方智慧。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酒禁不再以法律形式存在,但在特定领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军队禁酒令守护着钢铁纪律,校园禁酒令呵护着青春成长,酒驾入刑用法律红线守护着生命安全。这些现代“酒禁”,不再是封建帝王的威权象征,而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彰显着对公共安全与个体健康的尊重。中国的酒禁史,本质上是一部文明的成长史。它见证了人类从对欲望的恐惧与压制,走向对节制的自觉追求,从简单的政令约束,发展为多元的社会治理。
说新规,促作风变革
2025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的修订,与时俱进完善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规定,强化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责任落实,进一步拧紧制度螺栓,对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条例》在多个方面呈现出新变化,其中更有明确规定的刚性要求。一是“总则”部分增加了“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过紧日子”“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所需、民生所盼”“坚持提质增效”等表述,明确要求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这些表述不仅突出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更强化了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理念。二是在“公务接待”章节,明确接待单位应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按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并新增“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的要求。这一规定直接遏制工作餐中的奢靡之风与潜在的腐败风险,让工作餐回归质朴。
此次国家以铁腕决心推进《条例》的落实,不仅严格规范了公务接待中严禁出现酒水与高档菜品的要求,还通过随机点名抽查等方式强化监督,释放出全面整治作风的强烈信号,是国家深化作风建设、整治“酒桌文化”乱象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斩断“酒杯中的腐败链”,引导公职人员将精力回归工作本质,重塑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职场环境。
集中纠治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饮酒问题工作的实施,对于公司干部职工而言,意味着工作与生活习惯面临着巨大调整,部分正常的社交场景与商务沟通模式被打破,但必须认识到,任何改革都无法一蹴而就。初期的不适应与抵触情绪,恰恰说明“酒桌文化”积弊已久。当饮酒限制从强制约束转变为自觉行动时,其带来的积极效应将逐步显现——高效廉洁的工作环境、健康理性的社交氛围,以及对社会风气的正向引导,都将为公司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明界限,拧廉洁阀门
古往今来,无数仁人志士以克勤克俭严格要求自己,成就了一番大事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党员干部心存侥幸,将违规行为从“明面”转向“暗处”,以“酒局”为媒介,搞变相吃喝、利益勾连,这些潜藏在阴影中的“利益掮客”,悄然充当着利益输送的“隐形桥梁”,助长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肆意蔓延。因此,纠治违规饮酒只是起点,严查“酒局吃喝”是纵深推进作风建设的关键。
提醒:这些饭局,党员干部去不得!
以下这些饭局仍需警惕:
1.不准上下级之间搞相互吃请。确因公务活动,需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上下级之间不应安排其他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相互吃请。
2.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市区或同一县(区)各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应个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单位公款买单,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3.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吃请。到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确需接待安排的原则上应在单位内部食堂就餐,不得让基层单位安排宴请。
4.不准接受异地接待。到辖区以外的地方开展公务活动,应按照公务出差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用餐。确因条件所限无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公务函后可由对方单位按公务接待标准安排,但不得接受公务活动区域之外的异地吃请。
5.不准接受村级组织安排的吃请。到村级组织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应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6.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吃请。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不得借机相互吃请,更不得公款吃喝,不得用公款报销应该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费用。
7.不准参加带有公务接待性质的夜宵。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产生的夜宵费用,均应由个人支付,不能公款报销。
8.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宴请私客。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必须用于本单位正常的公务接待不得用于接待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私客,也不得出借给外单位人员接待私客。
9.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装饰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同时内部接待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不得变相搞大吃大喝。
10.不准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公务接待不得使用私人或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职人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吃请或参与他人安排的吃请。
11.不准参加违反规定的同学会、老乡会。私下聚会也要注意参与对象,除了客人来访、朋友聚会等正常人情接待往来,其他以同学会、老乡会等名义举办的明显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活动,应明确拒绝或自觉回避,更不得以权谋私、用公款买单。
12.不准参加其他违反规定、有损形象的吃请。吃请聚会既要遵守党纪条规,分清时间场合,也要尊重当地一些风俗习惯,注意社会影响。对于一些明显违反纪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可能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的饭局,应自觉回避。
以上20种饭局,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一定要铭记在心,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摒弃错误观念,从自身做起,摒弃陈旧落后的人情观、消费观和娱乐观,争做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新风尚的传播者、示范者和践行者。以俭修身,党员干部作为公司的中坚力量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抵制铺张浪费、攀比享乐等不良风气,不能参加的坚决不参加,规规矩矩做人,老老实实为群众办事。
当我们谈论起严禁违规饮酒的话题,并非要否定酒文化的魅力,而是要在觥筹交错间铭记:真正的文明,不在于消灭欲望,而在于懂得克制;不在于禁锢自由,而在于守护秩序。当前,正值集中纠治违规饮酒问题工作推进关键时期,其深层内涵在于从源头上切断利用酒类进行利益输送的通道,杜绝以酒谋私、权酒交易等行为,让经营业务摆脱利益纠葛的枷锁,遏制铺张浪费的洪流,实现公共资金的合理配置。当全体干部职工深挖精神富矿,延续勤俭血脉,不再将酒量等同于气量,当敬酒不为权力而为情谊,酒杯里摇晃的,才是现代企业该有的清澈底色。